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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生前诉作家江南案终审胜诉

时间:2023-05-14 10:30:12阅读:4660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3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作家金庸起诉作家江南的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此间的少年》作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3日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作家金庸起诉作家江南的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一案作出终审讯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别离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赔偿188万元,两家相关公司就此中33万元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表示,《此间的少年》中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小我物组成的人物群像表现了查良镛的选择、放置,属于著作权法珍爱的“表达”,是以认定其加害了金庸的著作权。

金庸起诉杨某剽窃并索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先容,2015年,查良镛发明在中国大陆地域出书刊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情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本色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某署名“江南”颁发,由北京联合出书公司出书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书刊行,在中国大陆地域大批销售。

查良镛认为杨某剽窃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差别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损害了查良镛的改编权、署名权、珍爱作品完全权等,同时查良镛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某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重大,波折了查良镛对原创作品的行使,构成不正当竞争。查良镛请求杨某赔偿经济丧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公道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书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书纪念版酿成的经济丧失100多万元承当连带责任等。

一审认定小说为“重新创作”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珍爱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惟的表现模式,不包孕作品中所反应的思惟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情特征的纯真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此间的少年》行使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情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笼统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根本上,根基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行使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差别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出差别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情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情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判然差别,情节所睁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

是以,一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是杨某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未损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珍爱作品完全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创作《此间的少年》供网友免费阅读,在行使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屡次出书且刊行量重大,其行为已超出了需要的限度,与文化家当公认的贸易道德相背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杨某赔偿金庸经济丧失168万元及为阻止侵权行为的公道开支20万元。

二审认定存在剽窃剽窃行为

一审讯决后,查良镛、杨某、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良镛归天,林某怡系其遗产履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加入了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鞭策故事成长的线索事务、场景设计与放置以及内涵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差别,不构成本色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小我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情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表现了查良镛的选择、放置,能够认定为曾经充实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激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珍爱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大都人物名称、首要人物的性情、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剽窃剽窃行为,损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书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书刊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责任,收到《律师函》后未实时住手出书、刊行,构成赞助侵权。

在上述剽窃行为被认定构成加害著作权环境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书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联系关系,惹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好处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情、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差别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均衡各方好处,增进文化奇迹的成长繁荣,采取充实切实的周全赔偿大概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办法的条件下,不判决住手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行使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依照其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说法

此次判决对原作著作权人的珍爱有重要意思

江苏省高级群众法院官方网站此前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先容了甚么是同人作品。文中说,同人作品是指对曾经存在而且较为知名的艺术作品进行二次加工,即行使原作品中的人物、内容大概情节等身分,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写或续写,从而形成新的作品。同人作品的作者大大都为原作品的忠厚读者,为致敬原作或填补自己的缺憾等缘由而对原作进行改写或续写,并将其与其他读者进行共享,以此来表现出对原作品的喜爱。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间特约研究员赵占领5月13日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从目前公然的信息来看,二审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加害著作权的缘由在于小说选取的60多小我物在角色名称、人物关系等方面构成了一个逻辑结构,是以进入了著作权法珍爱的“表达”的范围。此次判决对于原作著作权人的珍爱有着重要的意思。

赵占领先容,同人作品这个说法虽然只是近些年才出现的,可是实在这类作品自古有之。“随着国人法治认识的提高,此种做法和原作著作权人的好处调和长期以来都是争议的焦点。在一些人看来,同人作品行使了原著的人物、故事等,加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但也有人认为这类同人创作现实上宏扬了原作,并未现实加害原作者的权益。”

江苏省高级群众法院此前发布的文章中,对同人作品作者给出发起,为了尊敬原作者的演绎权,避免同人作品陷入法律纠纷,同人作者该当在取得原作者的赞成后,再进行同人作品的创作,以此来避免侵权。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当中,不得以不正当目的恶意美化原作品中的人物,歪曲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惟内容,而且必需尊敬原作者的署名权,注明原作品和原作者的名称,不得加害到原作者的正当权益。

文章中称,理论中同人作品数量繁多,要求所有同人作者在创作前均取得原作者的赞成不太现实,这也会使得原作者陷入重大的事情量。是以,在理论中能够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概是国度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授权与许可,不但能够解决同人作品的法律纠纷问题,也能更好地珍爱原作者的正当权益。

赵占领也表示,未来进展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同人作品创作的相关轨制,给原作著作权人和同人创作者必然的好处均衡,确保全社会都能够从文化的成长中获益。

本组文/本报记者 屈畅

统筹/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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